关于组织申报惠州市2015年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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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0-07 05: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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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惠州市2015年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鼓励和引导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财政局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经信〔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申报2015年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科学导向原则。深入贯彻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市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突出创新驱动发展这一主题,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统筹考虑资金安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优选,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突出重点原则。集中财力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继续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其它资源节约工作,支持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四)绩效导向原则。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不重复支持原则。不重复支持2013年(含)以来已获得市级以上(含)经济和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清洁生产奖励、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奖励项目除外)。
二、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支持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三)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其它资源节约项目。
支持获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工业“三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等重大项目。
(四)清洁生产审核奖励项目。
支持获得自愿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发文认定的市级以上(含)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省验收专家评分前15名的企业。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奖励项目。
支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并经市节能主管部门评价通过的企业。
三、支持方式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按节能量4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结合节能效果,属于商业性质的按不超过投资额20%给予奖励,属于公共机构性质的按不超过投资额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支持,按不超过投资额2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其它资源节约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按不超过投资额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清洁生产审核奖励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自愿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发文认定的市级以上(含)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省验收专家评分前15名的企业,给予省级清洁生产企业6万元/家、市级清洁生产企业3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奖励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认证并经市节能主管部门评价通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最终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和上报的项目数量,综合平衡后确定。
资金拨付方式为一次性全额拨付。其中,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应按照《关于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惠市经信〔2014〕221号)的要求,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30天内向市经信局、财政局申请验收,未提请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四、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节能循环经济工作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3.列入县(区)以上(含)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2014年度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
4.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其它资源节约项目还应具备:项目必须是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完工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原则上以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
5.申报工业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年节能量应当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申报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年节能量应当50吨标准煤以上(含)。
6.申报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应当为已通过企业内部竣工验收并实现与入市能管中心数据对接的项目。
7.申报清洁生产审核奖励项目、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奖励项目,分别获得自愿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认定、市节能主管部门评价通过的期间应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扶持项目申请: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5.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申报材料要求。
1.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单位内部决策实施该项目的相关材料,项目实施证明材料(项目合同、发票、竣工验收报告等),经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本项目2013年(含)至今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承诺书(附件3)等材料。
2.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项目实施证明材料(项目合同、发票、竣工验收报告等),经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本项目2013年(含)至今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承诺书(附件3)等材料。
3.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其它资源节约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单位内部决策实施该项目的相关材料,项目实施证明材料(项目合同、发票、竣工验收报告等),经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项目2013年(含)至今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承诺书(附件3)等材料。
4.清洁生产审核奖励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封面,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省清洁生产认定证书或市清洁生产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承诺书(附件3)等材料。
5.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奖励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专家意见表(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承诺书(附件3)等材料。
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需由所在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在省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完工情况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其中,对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出具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对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出具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报告(包括投资额和节能量审核内容)。
申报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由市经信局、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并出具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报告。
申报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其它资源节约项目,需由所在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并出具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报告。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连同汇总表(附件4)、审核意见书(附件5,每个项目一份)现场核查表(附件6,每个项目一份)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局、财政局。
(二)市经信局、财政局将按照市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的评审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需对重要数据进行核实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三)申报项目数量要求。符合条件的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奖励项目、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奖励项目均可上报,不受数量限制;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每个县(区)原则上限报2个。其它资源节约项目每个县(区)原则上限报1个。
(四)项目申报方式和时间要求。此次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资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请各申报单位务必登录惠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183.63.34.200),填写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网上申报时间截止至2015年10月22日17:00前,超出申报时限系统将自动关闭网上申报窗口;未按要求完成网上申报的,视同主动放弃申报。申报单位在线提交成功后,通过申报系统用A4纸双面打印有关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七份于10月23日17:00前送达所属县区经信主管部门。
各县(区)请于2015年11月9日17:00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5份)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材料统一送至市经信局)。同时,在申报系统操作完成网上审核和推荐。请严格按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30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人:曹志良、朱靖雯,电话:2808968,传真:2808185,电子邮箱:jnk2808968@163.com;
市财政局联系人:林惠娟,电话:288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