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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作者: 时间:2016-04-15 08:12:40 点击:1215

关于印发惠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更好地规范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促进企业进一步开展技术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和市政府《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实施意见》(惠府办〔201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惠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的,由地方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二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和《关于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市经信〔2015423号)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区)两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同)、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事后奖补政策的落实。会同市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事后奖补资金,制定并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对事后奖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局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事后奖补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省级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省、市、县(区)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所属县(区)财政部门,并将事后奖补资金的拨付情况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县(区)财政局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条  市、县(区)税务部门根据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

     第七条  市、县(区)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八条  事后奖补资金预核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开遴选第三方机构进行。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公开遴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六)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

  (七)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八)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九条  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的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核定、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核算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

  (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提交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等。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委托的审核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技改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报告等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现场核查情况等。

  (二)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包括: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增量的核实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额度建议等。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承接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依照有关法规处理,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终止作为事后奖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违规违法情况。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指导下,制定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并将遴选的第三方机构情况一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奖补对象: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和惠府办〔201438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四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统称《目录》),实施地在惠州市辖区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的完工评价。

  (三)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一)从2015年起,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除省级分成部分的60%以奖代补外,市级、县(区)级分成部分也按6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四)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县级分成部分×60%

   (五)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 奖励年限:从2015年至2017年,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包括2014101日至20141231日完工的项目)。

        第十七条  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属地(含省、市、县三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请,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证。

  (二)按照现行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备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完工评价、事后奖补等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第十九条  完工评价: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则由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议,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和技术改造投资及税收核算;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第二十条  奖补申请:

  (一)每年第一季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年度省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相关通知。

  (二)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并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市级税务部门核定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原件,盖章)。

  5.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章)。

  6.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8.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资金安排:

  (一)第三方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一并核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和项目现场。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现场核实企业技术改造情况;同级统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第三方机构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核查汇总,并出具事后奖补金额预核报告。

  (二)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县(区)上报的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制定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并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或市政府官方网站公示5,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并提交以下资料:

  1.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

  2.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

    3.事后奖补资金审核责任承诺书。

    4.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备案情况,按因素法制定资金转移支付计划,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统一拨付资金至各县(区)财政,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逐级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二)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三)事后奖补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等共同建立惠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事后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按各自职责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做好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并定期抽查。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县(区)落实事后奖补政策情况和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pdf